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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设置两年达标过渡期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20-01-09 09:43:09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业务标准和监管规则,银保监会昨日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行为、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并从严监管,设置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办法》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征求过意见,初期版本中有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规模设置限制,此条在业内引起较大争议,一些融资租赁从业人士对记者反映,该规定将直接导致多数真正从事设备租赁的企业面临困境。不过,《办法》将此条删除,除降低杠杆率要求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并未设置过多限制。

杠杆率倍数

从10倍降至8倍

融资租赁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融资方式,在美国,融资租赁是除了银行之外的第二大间接融资渠道。正是由于融资租赁拥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像银行那么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不过,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办法》的制定,是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同时,也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

例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集中度监管或对央企

融资租赁公司影响较大

除了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办法制定监管要求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办法》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其中,对于上述提及的涉及集中度管理的监管指标,曾有业内人士呼吁应对融资租赁公司合并报表所在集团另行制定。近年来,一些央企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推进集团产融结合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这类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在集团所占的比重较小,但对集团的业务集中度较高,《办法》所设置的上限约束性较强。

同时,集中度监管指标对航空租赁行业影响也较大。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峰曾表示,航空业优质企业集中度本身就很高,且飞机项目金额较大,融资租赁公司对此类承租人的融资集中度通常都很高。他呼吁,监管文件应该更倾向于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投资方向、标的物范围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规范。

清理空壳失联公司

设置两年达标过渡期

虽然融资租赁行业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办法》设置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各方在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设定行政许可”“如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的原则,此次《办法》重点从完善经营规则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明确业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暂不涉及行政许可和处罚等相关事项。下一步,将根据监管实践,积极研究论证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问题。

标签: 融资租赁 两年 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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