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当地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月8日,宁夏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金融信贷支持、财政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18条措施。
在金融信贷支持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稳定信贷供给、降低融资成本、减轻还款压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
首先,要充分发挥自治区“金融”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为宁夏生产、运输、销售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其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第三,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
第四,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
在财政扶持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强化对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扶持、加大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落实资金扶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首先,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次,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治区按银行贷款超过基准利率20%以内的部分给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贷款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第三,抓紧组织企业申报2020年预算安排的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进度。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缴纳税款,延缓缴纳水电气网费用。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3月份租金全免,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在稳定职工队伍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若干措施》还要求,要建立企业复产复工帮扶机制、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和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来强化措施的服务保障工作。(本报记者 李立平)